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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要經過多久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一、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另外,所謂「列冊管理」,自民國89年後地政機關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
二、 至於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三、 不過,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所以一旦發現自己有忘記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以前,都可以趕快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不需要太過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