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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欠錢不還,如何防止他(她)脫產?
民事官司,短則數月之內可以結案,長則可能纏訟數年之久。但不論時間長短,若是好不容易打贏了官司,卻發現債務人(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已經脫產,這時等於花了時間、精力,換來的只是法官的勝訴判決,實質上卻無法得到任何賠償,不論任何人遇到此事應該都會非常氣憤。
所以,法律為了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造成債權人事後求償無門的窘境,特別制定了『暫時保全制度(假扣押、假處分)』,讓債權人可以在取得勝訴判決之前,就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而上述的假扣押、假處分程序,向法院聲請的時機不限於訴訟後,即使還沒有提出訴訟,也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扣押對方的財產。而實務上,大多數的人也確實是利用「訴訟前」就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對方的財產,以免起訴後打草驚蛇,造成對方提高警覺、提前脫產。
至於該如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呢? 簡而言之,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 以書狀向法院提出聲請:內容須表明: 1當事人及其住所或居所。 2本案債權請求及請求的原因事實。 3假扣押的原因:即必須釋明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二)向法院繳納聲請費:現行是新台幣1,000元。
(三)向法院提出聲請。
另外,為避免這個保全制度遭到有心人士濫用,取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後,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到法院。而究竟要提供多少擔保金?此屬於法院職權裁量範圍。然而,目前實務上,假扣押案件多是以假扣押保全債權金額的3分之1為標準;假處分案件則是以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為標準。 但是,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或有特定情況時,擔保金金額可能有所增減。例如: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擔保金會降為請求金額之10分之1(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