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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在台灣,要如何離婚?方法只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判決離婚,相關程序和要件,可參考林律師之前文章:《離婚,該如何辦理?》 而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由至少二名證人簽名後,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婚姻關係才會消滅。
至於「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撰寫?則必須小心謹慎。因為雙方的約定,將來都必須依靠這紙協議書來證明,所以若是雙方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或財產分配有特別約定或特殊考量,就建議千萬不可貪圖方便直接到訪間或戶政購買制式的離婚協議書,而是必須依照自己的情形「客製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
林律師就曾經接到一件個案,因為當初客戶和配偶離婚時,對方同意每月給付新台幣十萬元的贍養費,並且要給付長達二十年。但簽字離婚時,客戶貪圖方便,直接上網下載「制式化的離婚協議書」,卻忘記將贍養費的約定記載在書面上,結果事後對方反悔不認帳、不付款。客戶一毛錢都沒收到,,卻苦無證據可以提告,真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一般來說,撰寫離婚協議書時,需要特別注意下列事項:「子女監護權」、「探視權(包含探視方法、期間)」、「扶養費」、「贍養費」、「夫妻財產分配」、「夫妻債務之負擔」,以及「雙方是否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等。 以上事項若是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清楚,將來就只好透過訴訟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