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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
包含哪些項目?
不論選擇什麼離婚程序,夫妻離婚有許多權利、義務需要分配,到底離婚需約定哪些內容,以及離婚協議書該怎麼寫呢?
(一)離婚協議書沒有固定格式,但畢竟是法定契約,下列內容事項不能少,才會是1份合法、有效的契約:
清楚註明「離婚協議書」字樣、填寫當事人基本資料、表達「同意離婚」的語句、監護權約定、探視權約定、扶養費約定、夫妻財產分配約定、贍養費約定、離婚證人與辦理登記地點。
(二)接下來就是與另一半好好協議上述的約定項目內容
1.監護權
如果有未成年小孩,最重要的約定事項就是監護權歸誰,不論選擇「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父母必須選擇對孩子最好的方式,如果交由法官裁決,也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
2.探視權
法律有保障非監護方「與孩子見面交往的權利」,因此可以針對這幾點進行約定:探視時間區間、長短(包含平時、春節、寒暑假、生日、家長會、運動會等特定日)與孩子見面的地點,要不要過夜
,孩子的接送方式等,事先約定清楚,不要怕麻煩,這樣就不會錯過孩子的成長!
3.扶養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是父母必須要共同負擔的項目。
關於扶養費,記得要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若有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避免對方不履行契約內容。如果是裁判離婚,法官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及雙方經濟能力,再依比例制定扶養費金額。
4.夫妻財產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法律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那麼離婚就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要處理。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的負債後,如果有剩餘,雙方應該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但如果想要夫妻財產分開,或有其他想法,其實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都可以申請改定夫妻財產制。
5.贍養費
贍養費並不是離婚必要支付的「義務費用」。但如果其中一方想請求贍養費,但另一方不想付,最後法官就會根據民法第1057條評估是否有給付贍養費的必要。
離婚不是失敗,而是讓你有機會追求更自由、更開心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