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如何解除❓
▫️警政署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於110年10月5日以警署刑打詐字第1100003972號函頒最新修訂
「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同年10月15日起實施),
除警示期滿之帳戶自動解除外,
請至本局官網「申辦事項及電子表單-申請與查詢」項目下載,
詳閱「填寫說明」內各項解除條件、應檢附資料文件及權責警察機關後,
填寫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親赴權責警察機關辦理。
▫️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指案件經法院或檢察署判決、裁定及處分後,
已窮盡一切救濟程序,而生確定效力)之解除警示,
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
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影本或案件經裁判確定之佐證資料,
依單一窗口原則親赴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辦理。
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4、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5、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五、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
者)。
六、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以上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並由受理警察機關確認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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