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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甲、乙、丙三人之父親,因早年將土地建物交給B代為管理,由B在土地上建置設備做為營業使用。可自父親過世後,由於甲乙丙三人對土地尚有其他興建規劃,應此希望B將土地返還。誰知B卻藉口甲等三人多年來長期默示B使用土地,因此堅持不願歸還,讓甲等三人深受其擾,最後透過安律師,協助三人共同提出共有物返還訴訟,並要求被告B應給付五年類似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約27萬元,以及至歸還土地為止每月3千元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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