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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周○○多次先後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及撥打電話至其任職地點給告訴人,並多次傳訊息給告訴人在她任職門口等她一起吃飯等,涉嫌跟蹤騷擾防制法。其委任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成功獲新北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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