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不只限於國外輸入,國內也可能構成運輸毒品‼
販運毒品刑責加重 近2年重判超過5年徒刑者倍增
▫台灣為強力打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罪,
於2020年1月15日公布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將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刑責,提高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提高各項之罰金刑,刑事警察局統計,條例修正施行2年下來,
法院判決5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已從當初的1成多,大幅上升到近3成,
也是希望能用重懲,達到防制毒品擴散目的。
▫刑事局統計,2021年至2022年11月,
因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而被判決有罪人數為9868人,
其中刑責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合計2034人(占20.61%),判決5年以上有期徒刑比率,
已從2021年11.87%明顯增加至2022年(1月至11月)29.30%,有效強化打擊毒品犯罪。
▫刑事局指出,毒品犯罪為萬國公罪,
我國亦已修法加重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責,
世界各國對於毒品犯罪無不強力打擊,在國人運輸毒品出國過程中一經查獲,
遭外國處死刑、無期徒刑之重刑屢見不鮮,且部分國家執法手段強烈,
在緝捕過程中遭外國執法單位擊斃之案例亦時有所見,
菲律賓及印尼政府即曾對外宣示,毒犯拒捕即可當場射殺,走私毒品風險可謂相當高。
———————————————————
引自自由時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實務見解:所謂運輸毒品,係指轉運、輸送毒品而言,
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者為限,其在國內運送者,亦屬之;
復不以為他人輸送為必要,即為自己輸送者,亦屬之。
▫倘若遇到毒品官司,建議第一時間委任專業的律師處理,
俞力文律師就處理過運輸毒品的案件,最後成功無罪的案例,
因此遇到毒品案件,最好是在偵查中就委任律師,
避免筆錄前後矛盾,造成法官形成不利的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