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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成功案例: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65 號、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7號、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甲君及A、B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情形為甲君作廠房經營事業使用,A、B兄弟兩人於其土地上也有建物使用,各共有人使用面積與持分面積相當。因遭逢政府機關日後欲徵收該筆土地的一部份,徵收範圍落在A、B兄弟的使用範圍,經甲君與A、B協商分割未果,甲君只好提起分割共有物的訴訟,請求法院將其廠房座落的基地部分分割給甲君。
法院審酌原物分割之方案,會考量土地使用情形、盡量不發生找補情形(由共有人分得相當於持分面積之土地)以及共有人的意願等等,本件原告主張欲分得的土地就是其廠房座落之基地,加以被告分得的土地部分雖然日後會由政府機關進行徵收,但是被告將來也會取得土地徵收款,故法院判決准許原告主張之方割方案。
原告勝訴後,被告並未上訴,原告持勝訴判決辦理完成土地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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