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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成功案例: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65號)
甲公司與A、B、C共有一戶公寓及其基地持分,該共有不動產由A君居住使用,因協商分割不成,甲公司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請求法院變價分割,也就是拍賣不動產後再由共有人依持分比例分得拍賣價金。
本件共有不動產為一戶公寓,不適宜為原物分割,法院考量採變價分割方式,將來透過市場自由競爭之方式變價,除可讓不動產所有權歸一,使不動產市場價值極大化外,兩造也可再參與買受或於拍定後依相同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應符合共有人利益。
甲公司勝訴確定後,經拍賣程序分配受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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