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維法律事務所-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
店家商品
甲乙丙共有土地,甲經乙丙同意後於共有土地上興建建物,甲過世後其繼承人聲請以該筆土地抵繳遺產稅,故土地共有人變為乙、丙及國有財產署,甲之繼承人復將其上建物出售予A,嗣後乙向國有財產署申購購得該筆土地之持分,乙並以土地共有人之身分對於A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訟,因房屋受讓人A對於土地有法定租賃權,故法院判決乙敗訴。嗣後屋主A依土地法第104條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請求塗銷國有財產署與乙間之土地持分過戶,並請求依同一條件買受國有財產署之土地持分。
買屋受讓人A歷審勝訴確定後,順利塗銷過戶並以同樣條件向國有財產署買受取得其土地持分。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