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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買受一房屋,其上遭A團體占用,A團體主張其與前手屋主間有不定期房屋租賃關係,經甲君屢次催告後拒不遷讓房屋,甲君只好對A團體提起遷讓房屋的民事訴訟。
A團體於訴訟中抗辯其自95年間起向前屋主承租該屋,且為不定期租賃關係,並非無權占用;但是按民法第425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對於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賃契約並不適用,本件A團體與前手間的租約並未經過公證,故甲方買受房屋後,不受前手與A團體間房屋租賃關係的拘束,A團體為無權占用,法院判決甲君勝訴。
甲君勝訴確定,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取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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