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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公司的負責人老王多年前因為投資房地產失利,在外欠債甚多,為了躲避債權人的追討,老王的好友甲君便建議他,趕快將大 正公司名下的不動產作假設定,免得被債權人瓜分走,老王不疑有他,便將公司名下的不動產虛偽設定給甲君,設定金額高達1500萬元。多年以後,老王已經過 世,甲君竟以該1500萬元抵押權為由,向大正公司追討1500萬元的債權,實際上大正公司根本沒有向甲君借錢,甲君居然向大正公司提起清償借款的民事訴 訟,大正公司只有委託律師應訴。
甲君為原告,其主張雙方間有借貸關係,必須舉證兩件事情:
(一)雙方間有成立借貸契約;
(二)甲君有交付1500萬元的借款給大正公司。
律師在訴訟中所採取的訴訟策略就是要求原告舉證及說明。有關第一點是否成立借貸契約的部分,甲君提出了相當可疑的借據,其上的大小章並非大正公司所有,經過鑑定後,也證實借據上的印章與大正公司公司登記印鑑章不符。有關第二點,甲君主張1500萬元是陸續以現金交付,並找證人作證欲證明有幫甲君提領帳戶現金 交付給大正公司人員,但是經仔細訊問證人後,得知證人也指不出借款是存摺明細的那幾筆;再加上,甲君的主張(1500萬元沒有任何一筆用匯款或支票付款、通通都是交付現金)顯然偏離常情,所以法官也不採信他的證人的說詞,用以上的理由判決甲君敗訴。
值的注意的是,借款的時效是15年,在這個案件中也有時效抗辯的問題,但是甲君涉嫌以偽造的手法,提出雙方同意延期清償的書面文件,想要巧妙的避開時效問題,當然經過我方否認延期文件的真實性後,甲君也無法舉證文件真正。
一審法院判決甲君敗訴後,甲君又上訴第二審,同樣也遭二審法院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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