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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成功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31號)
老王獨居,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400萬元。一日老王在家中更衣時跌倒,引發腦溢血死亡,死亡證明書記載為死亡原因為「腦溢血」,並勾選「病死或自然死」、而非「意外」,保險公司乃根據死亡證明書的內容,拒絕理賠家屬意外險400萬元。家屬認為老王根本沒有這方面的病史,他應該是在家中跌倒後、撞到頭才引發腦溢血,是屬於意外險理賠範圍,保險公司拒賠沒有道理,遂委任律師向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兩造爭執的關鍵在於,老王究竟是病死或意外死,若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依約應給付400萬元給家屬。因為「死亡證明書」有關「死因為腦溢血」、勾選「病死」、非「意外死」之記載內容對於我方當事人相當不利,律師建議要突破此一瓶頸,應傳喚當初相驗的檢驗員到庭,說明記載該等內容之始末及原因。經律師詳細訊問檢驗員後,檢驗員證稱:他也沒有辦法確定老王是先跌倒、才引發腦溢血,還是腦溢血發作才導致跌倒,除非進一步解剖,但是遺體已經火化;當初勾選「病死」是因為現場門窗沒有被破壞的情形、推測沒有外力介入。經過訊問檢驗員後,我方已成功推翻「死亡證明書」不利之處,可見「死亡證明書」的記載內容 並非可確定的事實。
但是遺體已經火化,我方如何證明老王是意外死?律師爰引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請法官在本件有疑義之情形,依法為我方有利之認定。法官也採認我方的上述主張,判決老王家屬勝訴。另需提醒者為,通常要求對方給付款項、利息都是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但是保險法第34條有特別規定,可向保險公司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利息。
老王家屬一審勝訴以後,引起多家媒體報導,保險公司也依判決結果全額理賠給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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