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孝祥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大安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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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小姐和D先生共同出資,合夥加盟成立某品牌飲料店的分店,並設立有限公司。
可惜因營運不佳,兩人商量後決定把店面收掉,
並約好店面頂讓事宜,雙方同步,且須雙方同意,才可以把店內的器材設備出售。
L小姐為了減少損失,積極找尋頂讓者,
也在總公司媒合下,和有意頂讓者碰面洽談,對方當場出價30萬元願頂走店面。
本來翌日雙方就可以正式簽約,
孰料,D先生竟在當晚10點多,不顧L小姐強烈反對,找來搬家公司搬走設備!
L小姐報警提告侵占,其後案件移到地檢署,
地檢署幫雙方安排了調解,D先生卻連調解庭都沒有出席。
且地檢署其後竟只依據D先生在警察局的片面之詞,就給予D先生不起訴處分!
L小姐既傷心又不甘心,遂委託任律師協助她向高檢署聲請再議。
任律師在接到L小姐諮詢當天,
雖然早上剛開完別的案件的調解庭,
還是花了兩個多小時陪L小姐討論,釐清案件的爭議所在。
L小姐確定要聲請再議後,
任律師在兩天內就迅速幫L小姐寫好再議聲請狀,
主張該公司既是雙方共同出資,公司事務應由股東共同決定,非可由D先生片面決定。
且雙方之前明明就有協議,設備應由雙方同意,才可以處理。
且D先生在搬走設備後,不曾聯繫L小姐,甚至連調解庭都拒不出席,
顯然是想獨吞機器設備,有侵占犯意。
果然,寄出再議聲請狀後兩周,
就收到高檢署的通知,認為本案仍有應調查的地方,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
恭喜L小姐!
(侵占再議案,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日期:20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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