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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王○○被控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並基於妨害秘密、拍攝少年性交電子訊號之犯意,拍攝告訴人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影音檔與照片檔。其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積極為其辯護,並主張有利事證,成功獲新北地檢署以112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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