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力文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板橋法律事務所,金門法律事務所
▫羈押是為了避免被告可能在偵查中
或審判中有串證、逃亡、滅證等行為
▫倘若已經被羈押了
建議盡快委任✨專業律師✨,研擬訴訟策略
請專業律師協助聲請停止羈押
並改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
俞律師就處理過一件詐欺車手的案件
雖然當事人沒錢可以擔保
但仍幫當事人爭取到定期到警局報到替代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 101-2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
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
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
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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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養專業嫻熟,成功案例經驗豐富
辦案親力親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為優先
專注於重大刑案處理、複雜民事案件等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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