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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9 條: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
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
✨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07號刑事判決:
「查獲之員警無合理懷疑即對被告查證身分,
並因而未依法定程序將被告帶回警局,
被告為求離去而出於非真摯同意採尿,
衡諸採驗尿液之結果係經科學方法鑑定所得,
對此鑑定結果被告顯難再事爭執,
若以採驗尿液之結果作為證據,顯不利於被告之訴訟防禦。
並認本案查獲警員為求查察犯罪,
未能遵循法定程序,其情雖可諒解,惟就施用毒品案件,
極易發生警方便宜行事,未有合理懷疑即任意盤查人民,
且盤查對象若為毒品管制人口,
亦常發生未能尊重是否配合採尿之個人意願,
導致被採尿人是否確屬自願性同意迭生爭議,
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毒品管制人口採驗尿液之程序已有明確規定,
警方依相關規定已得定期或隨時通知毒品管制人口到驗,
如不到驗亦得報請強制採尿,已足以預防或查緝施用毒品之行為,
並兼衡受管制者之自由、權利,
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衡酌上情,
認應排除本案違法程序所取得之被告尿液
及因此衍生之尿液鑑驗報告作為證據使用,
俾使員警就此類案件心生警惕,
注意日後之辦案應確實踐行法律程序之規定等情。」
▫依照上面實務見解可以得知,
警察若要要求毒品管制人口驗尿,應有書面通知才可以
若是只是走在路上,遭警察盤查
警察以「你是毒品管制(列管)人口」要求配合驗尿時
是可以拒絕的!!!
⚠切記‼千萬不要在採證同意書上簽名
若警察可以強制要求你驗尿
就不會須要你在同意書上簽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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