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哪幾種❓
怎樣訂立遺囑才有效❓
誰可以立遺囑❓
1.民法第1186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也就是只要年滿16歲、具有行為能力就可以訂立遺囑。
遺囑的種類有哪些❓
1.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
(1)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2)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3)必須以手寫的方式寫完遺囑全文
2.公證遺囑
民法1191條規定: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1.遺囑人指定2名以上證人,並於公證人面前親自口述遺囑
2.由公證人筆記、宣讀並講解
3.由遺囑人,、證人、公證人簽名後完成
3.密封遺囑
民法1192條規定: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1) 遺囑人親自或由他人代筆書寫
(2) 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
(3) 彌封後須在信封封縫處再簽一次名
4.代筆遺囑
民法1194條規定: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1) 遺囑人指定3名以上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
(2) 由其中一位證人為代筆人,並由遺囑人確認內容
(3) 全體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若無法簽名,可以蓋指紋代替)
5.口授遺囑(遺言)
民法1195條規定: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
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
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
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
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
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1)筆記: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
由其中一位證人作成筆記並由全體證人簽名
(2)錄音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
全體證人口述自己的姓名,並表示遺囑為真
全部予以錄音,並將錄音帶當場密封
全體證人於封縫處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