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法律程序是法治國原則最基本且重要的程序
倘若員警取締酒駕有程序上違法的情事
則該行政處分(吊扣駕照、吊銷駕照)則有可能會被撤銷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一、勤務規劃:
(一)計畫性勤務:
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
(二)一般性勤務:
針對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地區、路段與時段,妥善規劃部署勤務,針對行徑異常有明顯酒後駕車徵兆之車輛加強稽查。
二、準備階段:
(一)計畫性勤務稽查部署:
1.稽查地點前方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如警示燈、交通錐),告知駕駛人警察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2.視道路條件、交通量及車種組成等,得以「縮減車道方式」,執行酒測勤務,並設置警示、導引設施,指揮車輛減
速、觀察,並注意維護人車安全。
3.於稽查地點適當位置設置攝影機,全程錄影蒐證。
三、執行階段:
(一)過濾、攔停車輛:
過濾、攔停車輛應符合比例原則,有疑似酒後駕車者,始由指揮人員指揮其暫停、觀察,其餘車輛應指揮迅速通過。
(二)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未依指示停車接受酒測稽查之車輛:
1.對於逃逸之車輛經攔停者:
(1)員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告知其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未依指示停車接受酒測稽查。
(2)針對未依指示停車接受酒測稽查部分製單舉發,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
(3)對其實施酒測及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2.對於逃逸之車輛無法攔停者:
(1)對於逃逸之車輛逕行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
(2)對於棄車逃逸者,除逕行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外,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三)觀察及研判:
1.指揮車輛停止後,執勤人員應告知駕駛人,警方目前正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並以酒精檢知器檢知或觀察駕駛人體外表徵,辨明有無飲酒徵兆,不得要求駕駛人以吐氣方式判別有無飲酒。
2.如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則指揮車輛靠邊停車,並請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
3.如研判駕駛人未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則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外,不得執行其他交通稽查。
(四)檢測酒精濃度:
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1.檢測前:
(1)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 15 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 15 分鐘者
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 15 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2)如有照相、錄影、錄音,應事先告知受測人員。
(3)準備酒精測試器,並取出新吹嘴。
(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
A.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B.如吹氣不足,儀器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
2.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
3.檢測結果:
(1)成功:儀器取樣完成。
(2)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
(五)駕駛人拒測:
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 ✨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不得再考領✨
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
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 185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六)告知檢測結果:
告知受測人檢測結果,並請受測者在酒精測定列印紙上簽名確認,並依規定黏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