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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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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030條之1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係指明知他方之剩餘財產較自己為多,固不以知悉具體數額為必要,惟仍以客觀上足認一方明知他方財產較自己多,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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