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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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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96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所謂之「權利」自應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同一解釋,因此人民係因自由或權利遭受侵害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始能請求國家賠償;至於純粹經濟上之損失或純粹財產上之損害則非屬國家賠償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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