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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嘉律師-執業超過20年,榮獲10大優良法律扶助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新北律師,永和律師,中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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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亦有明定。是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而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雖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惟僅於其逾越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就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所受之利益,始能謂係不當得利或侵害其他共有人之權利(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55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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