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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凱新新聞
保護令有哪些種類?有什麼差別?
志明有家暴行為,仍無視保護令,酒後與春嬌發生口角,先拿玻璃杯丟人,接著趁她去浴室拿汽油潑灑點火試圖把人燒死;法院審理時,志明否認犯行,還大言不慚說自己愛家愛妻女,遭春嬌當庭打臉,地院審理後,將志明依殺人未遂罪,處5年10個月有期徒刑。
一、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3 種
1.通常保護令(需開庭):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最長為 2 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
2.暫時保護令(不用開庭)
家庭暴力雖未達急迫危險的程度,但能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這段「保護空窗期」。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不用開庭)
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 4 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局或直轄巿、縣(市)主管機關,才可向法院提出聲請,若狀況緊急,報案的警察局可向法院提出聲請。
二、保護令抗告
(一) 聲請當事人提出保護令抗告
1.當「保護令聲請被法院駁回」時,若聲請人不服法院這項裁定結果,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的10日內提出抗告。
2.對法院最後核發的保護令款項有意見,例如聲請5款事由,但法院最後卻只有核發3款,一樣可以在時間內提出抗告。
3.保護令核發後,家暴的情況有改變,不論是相對人的行為好轉或惡化,聲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保護令。
(二) 相對人提出保護令抗告
相對人對於法院的裁定結果感到不滿,也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的10日內,透過書面或言詞的方式向法院提出保護令抗告,藉此維護自己的權益。關於保護令的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可以抗告,但抗告中不能停止執行。
三、保護令可以撤銷嗎?保護令撤銷怎麼做?
(一) 關於保護令撤回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生效,在「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及「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在聲請到法院核准的這段期間,聲請人可以依照自身的意思撰寫保護令撤回狀來聲請撤回、變更內容。撤回原則上以書面向法院請求即可。
(二) 關於撤銷保護令
在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可以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在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如果發現狀況有變化,可以依法寫狀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關於延長保護令的時間,每次可以延長2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