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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不去了 當我們不再是我們
談如何離婚
據新聞報導北市一對怨偶互指對方不是,先生訴請離婚控太太拒絕購買新床、拒絕家庭旅遊、拒絕發生親密關係近8年,均被太太否認。台北地院認為,夫妻既然無意繼續維持婚姻,審酌夫妻長期分居又無互動,確實感情盡失而無法回復,對婚姻破綻所應承擔的責任也都相同,准許離婚。
當夫或妻為了家庭,甚至於為了孩子,嘗試改變自己,努力挽回雙方感情, 最後想要放下這段婚姻,走出一片天空時,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完成 一定程序,才可以解除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協議離婚、 裁判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1.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可以自行離婚。未成年人離婚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2.調解離婚(和解離婚):雙方經法院調解、和解達成離婚共識,婚姻關係消滅。
3.裁判離婚(訴訟離婚):當事人其中一方提出訴訟後由法官來判決的離婚手續,有離婚條件限制。
(1).什麼情形可以訴請離婚?
依照民法規定,如果對方有10種法定離婚事由可以請求離婚。若沒有符合「離婚條件」中的10種原由,還有「例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能請求離婚。例外重大事由沒有明訂,因此當事者需要在訴請離婚程序中證明兩人「不適合」繼續在一起生活,且「對方難辭其咎」,舉例來說如:總是拒絕溝通、分居等。只要能夠向法官提出證明並說服因對方關係而無法繼續婚姻,就可以順利離婚。
(2).原則上離婚的夫妻可以自行協議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方式,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任親權人,也可以維持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人。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聲請由法院做決定。假使行使親權的狀況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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