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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被檢方以其於民國107年2月2日中午12時43分許,某家大賣場內,徒手竊取大賣場所有之螺絲1盒之事實,起訴A涉犯竊盜罪嫌,A委託本所律師為其進行辯護,認為檢方之舉證,至多僅能顯示被A於上開時地選購商品,但無法證明A有為本案竊盜行為,經法院認定本所之律師主張有理由,而判決A無罪(竊盜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0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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