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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A與B等36人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六筆土地,多年來因雙方就此六筆地無法達成協議分割,A即前來本所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甲地之強制分割,後經法院認定本所律師所提之分割方案,大致按土地使用現況為分割,並由土地上建物使用人各自取得建物坐落基地之全部或部分,使建物於共有土地分割後,得盡量保有占用基地之正當性。且在此六筆土地設置寬5公尺之私設道路,連接至對外道路,各共有人分得土地均屬方正,且與現況道路或私設道路相連接,交通便利,屬妥適之分割方案而採納(分割共有物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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