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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佛堂為宗教團體,因曾向法院聲請召開信徒大會,法院以A佛堂依信徒名冊所載信徒總數為334 人,被告等人合計193人無理由未出席A佛堂第一、二、三次臨時信徒大會,致臨時信徒大會因人數不足未能決議。A佛堂認為廟務有所延宕,即向法院對B等人提起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之訴,以清點實際信徒人數,並主張依A佛堂組織章程第6 條規定無特殊原因連續一年未曾回堂參拜;未經請假連續三年未回堂參加信徒大會;連續一年未繳納堂費;行為足以妨害本堂名譽者,為取消信徒資格之事由,則被告B等人長期未回佛堂參拜、未繳納信徒堂費,且無理由未出席A佛堂於108年3月3日、同年5 月26日、109年9 月27日所召開之第一、二、三次臨時信徒大會,其等之A佛堂信徒資格依前開規定取消,B即前來委託本所律師為其進行辯論,本所律師主張A佛堂縱使因信徒失聯至信徒大會無法成會,仍得以造具失聯信徒名冊並檢具通知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經主管機關公告失聯信徒名冊,公告期滿未連絡之信徒得不計入會議人數方式辦理,則即使A佛堂於現實上確有信徒失聯情形,仍得循前開程序辦理召開信徒大會決議。A佛堂未循前開正當程序處理,遽以B有組織規約第6條之事由即訴請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並無理由云云,經法院認定本所律師主張有理由,駁回A佛堂之訴訟,A佛堂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亦經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而駁回A佛堂之上訴。(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0年7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日期:1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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