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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A、B、C共有甲地及其上之乙屋,多年來因雙方就甲地、乙屋無法達成協議分割,A即向法院提起甲地、乙屋之強制分割,A所提出之分割方案為變價分割方案,B認為該方案對其不利,即前來委託本所律師為其進行辯論,後經本所律師向法院主張甲地為農業用地,其上已興建農舍即乙屋,應受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限制,在解除套繪管制前,尚不得分割,而乙屋未併同坐落之全部基地分割,亦牴觸農發條例之規定,法院認為本所律師主張有理由,而以A所提之分割訴訟已牴觸相關法令為由,判決駁回A之訴訟(分割共有物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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