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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甲屋是A所有,B為A之女,而C則為B之男友,B未得A之同意,竟偕同C居住在甲屋,經本所律師為A向法院對B、C提出遷讓房屋之訴訟,法院判決B、C遷入居住甲屋妨害A對於甲屋的所有權,故A請求B、C返還甲屋為有理由。(遷讓房屋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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