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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甲地為A、B兩人所共有,因C欲自行於其所有自家建物之後方增建建物,便於民國108 年4 月初開始動工,於同年5 月8 日止,C已將增建物基底完成,此時A、B兩人才驚覺C增建物已顯然占用甲地之之部分土地,經本所律師為A、B兩人向法院對C提出拆屋還地及索取不當得利之租金之訴訟,法院判決C應將該上開增建建物予以拆除,並返還甲土地予A即給付至返還甲地止之租金 (拆屋還地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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