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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甲地為A所有,B卻未經A同意,即於甲地上私自搭蓋水泥牆使用,無權占用甲地面積5.11平方公尺土地,又因水泥牆之區隔而無權占用甲地面積67.13平方公尺之土地,經本所律師為A向法院對B提出拆除地上物之訴訟,法院判決B應將該水泥牆予以拆除,並返還甲土地予A。(拆物還地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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