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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之父親B積欠C兩筆新台幣(下同)50萬元、250萬元,B於死亡時仍向C未清償,因A當時年幼並未於B死後向法院聲請辦理拋棄繼承,故C即向法院對A聲請支付命令,A因未提出異議已致支付命令確定,該支付命令亦因對A執行無結果而使得C取得50萬元及250萬元之債權憑證。C在A成年有工作後,便執此上開2張債權憑證向A聲請強制執行扣薪還債,A得知後前來本所委託律師向法院對C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撤銷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本所律師為其主張A於B死亡時年紀僅為2歲,屬年幼之人,依照民法現今採取全面限定繼承之制度,A僅得就B所遺之遺產,對C負清償責任,而不得對A之個人財產(即薪水)取償,法院認定C對A之扣薪強制執行程序已非B所遺之財產範圍,而撤銷此強制執行程序(第三人異議之訴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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