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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本案為拆屋還地的民事訴訟。A大樓管委會因B於該大樓屋頂平台搭建增建物,遂提起拆屋還地之訴。
B雖非A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但其使用屋頂平台之權限源自於B與A大樓起造人C公司之無償借貸契約,C公司先前與其他起造人成立系爭分管契約,由C公司使用屋頂平台。
一審判決A大樓管委會勝訴,B不服提起上訴。杜昀浩律師擔任A大樓於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最終取得勝訴判決。
訴訟策略
• 系爭分管契約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依照民法第72條,違反強制規定者無效。
• 系爭分管契約係約定由12樓(頂樓)區分所有權人享有屋頂平台之使用權限,C公司已非12樓區分所有權人,因此無法使用屋平台,B亦因而無法使用平台。
• 若系爭分管契約有效,B於屋頂平台搭建增建物違反系爭分管契約約定中屋頂平台通常使用目的之約定,因此B搭建屋頂增建物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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