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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本案為誣告罪之偵查案件,AB間因貨款及材料之爭議,A先前曾對於B提起侵占罪之告訴,B嗣後對於A提起誣告罪告訴。
杜昀浩律師擔任A於偵查程序之辯護人,透過證據來證明A是參酌一些帳務報表才於前案提起侵占罪之告訴,並非無的放矢,橋頭地檢署最終採納杜律師之答辯,而作成不起訴處分。
誣告罪的意義
•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虛構的事實:行為人需要對於犯罪的構成要件有進行捏造之事實。
• 誣告之故意:行為人需要明知是虛構的事實,仍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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