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may
喜美廣告-廣告車,宣傳車,台中廣告車,台中宣傳車
撇步分享文章
【時事分析系列】「網拍糖醋醬」…難道錯了嗎?
前言
麥當勞生產的糖醋醬一直是最受消費者歡迎的產品之一,甚至很多人到麥當勞點麥克雞塊的主因就是為了取得這小小一盒糖醋醬包,儼然有配料凌駕雞塊本體的趨勢,前陣子偶然在蝦皮的APP上,看到有賣家在販賣麥當勞的糖醋醬一包10元,下方還特別記載「糖醋醬到期日最新, 因供不應求,故微調一元,感謝各位客官的愛戴…」等字眼,小編的耳朵不由得豎了起來!(迷之音:你是貓嗎?)不料幾天後各大新聞媒體即報導麥當勞對外發表聲明如下:
「敬請消費者勿向不明商家購買麥當勞產品,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任何非本公司正常授權下的銷售行為,除有食品衛生安全之疑慮外,亦有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虞…涉及侵權、竊盜、侵占等民刑事責任等,麥當勞除已立即進行調查瞭解,一當依法訴究。」
麥當勞對外聲明並不使人意外,引人關注的反而是消費者保護基金會受記者採訪時被引述的片段對話:
「…會讓人誤以為是麥當勞本身自己在販賣,所以還是會觸犯到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的問題…」
引發網友熱烈討論,究竟在網路上拍賣麥當勞生產的糖醋醬包是否有侵害商標權、著作權的疑慮呢?
法律觀點分析
一、首先,判斷商標侵權的第一步,需先辨明網拍業者是否在未經麥當勞公司同意下,基於行銷目的而有使用麥當勞商標的行為,麥當勞糖醋醬封膜上印有麥當勞的「M型」商標,網路賣家又係基於獲利之目的販售麥當勞糖醋醬,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客觀事實無可抵賴,關鍵之處在於這些糖醋醬包是否屬「經商標權人或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所流通之貨品」?因為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如附有註冊商標之物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交易流通銷售,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即所謂「權利耗盡」之規定,是立法者基於消費者利益、法安定性的公共利益及自由市場商品流通三項價值判斷的權衡結果,在表彰商標產品已合法流通於市場的情況下得,限制商標權人對「二次行銷」的行為主張權利。其實想想也很合理,譬如你藉由合法管道取得了一批日本株式會社萬代屋生產(商標為BANDAI字樣的紅色粗體字形)的限量版鋼彈模型,因為物以稀為貴,網路上有不少願意以三倍以上價格購入之買家,那麼你在網路上架設平檯公然販賣印有BANDAI的正版限量鋼彈模型當然不會構成商標侵權,因為這批模型的商標權利已經在第一次銷售於市場時耗盡了,往後二次以上的轉手銷售行為自不應允許商標權人再主張二次權利,否則名牌代購業者都要觸法了…這規定在分層加工的上下游廠商間更具實益。
二、回歸本案,麥當勞糖醋醬包究竟是否為麥當勞公司同意流通於市場上的商品?肯定說者認為,麥當勞糖醋醬雖是麥克雞塊的沾醬,原則上係隨消費者購買雞塊數量而配給之附加贈品,惟消費者若想多要醬料也能以一個5元之價格向店員購買,顯見麥當勞糖醋醬包屬於麥當勞公司同意販售並流通於市場上的產品,則商家在網路上販賣糖醋醬包的行為自不構成商標侵權;惟反對者認為,麥當勞糖醋醬雖會以一個5元的價格販售給消費者,但目的是基於公司對醬料的控管制度,避免消費者點餐後以顯不相當比例無節制索取醬料,才會有此政策規定,故糖醋醬包與麥當勞所販售之其它諸如漢堡、雞塊及薯條等產品性質不同,應屬搭配麥克雞塊所附加之贈品,況報載麥當勞之糖醋醬包在網路上已售出超過千餘盒,這顯然與麥當勞對糖醋醬包的管理政策有所衝突,故不得主張權利耗盡原則而為商標侵權之抗辯。
三、兩方所持論據皆有其道理,惟筆者較贊同後說見解,理由有二
(一) 麥當勞糖醋醬取得來源有違法性疑慮:
麥當勞糖醋醬包並非基於販售目的而生產,而係附屬於麥克雞塊的沾醬,雖然消費者得以一個5元的價格向店員購買,惟此規定是基於麥當勞公司在醬料控管制度及消費者服務兩項價值間權衡的政策結果,應只限於消費者至店內零星購買,惟報導指出網路上販售之麥當勞糖醋醬包超出千餘盒,如此數量之貨源若非內部員工透過不法方式竊取或侵占,就是內部管理制度出現漏洞,致使員工可以規避管理機制而取得一定數量之醬料對外販售以謀取暴利,客觀上很難認定屬麥當勞公司同意「大量」流通於市場的商品。
(二) 麥當勞糖醋醬包「可能」屬於在網路銷售過程中容易「變質」、「腐壞」的產品,有影響麥當勞公司商譽的風險,構成「權利耗盡原則之例外」:
根據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但書規定,商標權人為避免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仍得於商品流通於市場後,主張其商標權,此項但書規定之目的是因為商標本身具有識別性及保證品質的雙重功能,應使在市場上流通商品維持在商標權人所同意之型態,當商標產品進入市場後狀態被改變或損害,就可能影響到商標權人之商譽,特別構成權利耗盡之例外。這道理其實很簡單,你今天透過網路購買麥當勞的糖醋醬包,如果吃了拉肚子,你會覺得是網路業者的問題還是麥當勞的問題?尤其麥當勞又屬世界知名的連鎖企業,任何跟產品相連結的負面消息都會影響到麥當勞的商譽,畢竟媒體若爆出「消費者食物中毒,疑似吃了麥當勞糖醋醬」這種標題,社會大眾是不會去追溯產品之流通管道的(笑)。
一則新聞報導,幾句片段引述的法律見解,引發正反兩方的法律上爭執,不難想像未來麥當勞公司若依調查結果對產品流出者採取訴訟途徑,上述正反兩方的法律攻防戰將真實於法庭中上演,究竟孰是孰非,就留待法官去辨明釐清了。筆者今日向各位簡單介紹了商標法上的「權利耗盡原則」,並以此為題分析本則新聞所衍生的法律爭議,希望能幫助大家瞭解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至於網拍糖醋醬包何以會侵害著作權,究係官員口誤還是確有其理?就留待下回分曉囉!新聞法律時事分析,我們下次見!
本文由周弘洛律師撰寫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