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是現在人人所避諱的,桃園縣一名陳姓男指子透過仲介在桃園市龜山區「千禧新城社區」買房,過程中確認過不是凶宅才安心付錢,不料事後在與住戶聊天的時候才知道物內曾有人自焚,因此怒告黃姓屋主詐欺。桃園地院審理時,黃男喊冤表示,老先生自焚後自行走上救護車被送醫且是在醫院死亡,因此他並不認為這是凶宅,並非刻意隱瞞。法官認定,凶宅認知常因人而異,難認黃男有故意隱瞞之嫌,判無罪。
決書指出,陳男於2016年5月間向黃男買屋、6月完成過戶,入住後與社區住戶聊天才知道,該屋於2009年間曾有高齡房客在屋內自焚身亡。陳男認為,黃姓屋主明知此事卻沒告知,他花了600萬卻買到一間凶宅,怒告黃男詐欺。
法院受理時,黃姓屋主表示,他也是二手買家,他買這間房子時透過仲介告知,2009年男子在屋內自焚後,自行走上救護車,同日晚間8點才不治,並非死於屋內,他認為自焚者到醫院後才死亡,不構成凶宅要件。購屋時也並未特別拿這點殺價,而原屋主在屋況說明中也勾選非凶宅,他住了幾年後賣屋,同樣勾選非凶宅。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原屋主賣屋的李姓仲介證稱,黃男當初聽他轉述,曾有老先生在屋內自焚時反應十分平淡、並未要求降價,仍依照行情價買屋。
桃園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法律上對於凶宅原無確定之定義,還需要隨社會通念加以調整,但如何認定凶宅常因人而異。法官認為為求明確、避免紛爭,若房屋買賣契約之條款對凶宅予以定義,而將可能與不祥、晦氣連結之情況都納入凶宅之範圍,使賣方負有告知之義務原屬適當。
法官認為,黃男購屋時已知有房客在屋內自焚死亡事件,卻不殺價,可見他確信所購房屋並非凶宅;此案為凶宅定義不明確,黃男可能誤解契約內「凶宅」的認定範圍,而賣給陳男時也是以行情價出售,實難認有故意隱瞞而詐欺、取財,其說詞應可採信,因此沒有故意隱瞞之嫌。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4%BB%96600%E8%90%AC%E8%B2%B7%E5%85%87%E5%AE%85%E6%80%92%E5%91%8A%E8%A9%90%E6%AC%BA-%E5%B1%8B%E4%B8%BB%E6%8F%901%E9%BB%9E%E7%8D%B2%E5%88%A4%E7%84%A1%E7%BD%AA-0709008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