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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員工上班途中被撞
Q: 員工上班途中被撞
請問員工上班途中出車禍,短期約三個月內無法上班,公司人資這邊對於薪資及請假部分如何處理,謝謝!(員工是上班必經之路被撞且有報案證明)
A:
#勞工相關法定規定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一項及第17條之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五、闖越鐵路平交道。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七、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九、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可知勞工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且無同準則第17條所列舉之各款情形者,即可認定屬於職災。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員工於上班途中發生事故,致受有傷病而需治療、休養期間約三個月,若屬上班必經之路被撞,應可認定係屬職業災害。而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之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之規定,雇主在勞工請領公傷病假期間仍應照給工資。若勞保局尚未認定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在職業災害尚未認定前,公司人資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依普通傷病假處理,給予半薪,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等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並補足薪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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