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先生出差途中因重大車禍不幸身亡,Y女士在整理遺物時,發現X先生有一張500萬元保額的壽險,身故受益人是Y女士。Y女士向X先生投保的壽險公司提出要求,希望能把死亡保險金賠給Y女士,但保險公司卻說無法這樣做。
請問,保險公司可以主張這份契約無效嗎?
還有,如果受益人沒有保險單也拿不到死亡證明書,領得到身故保險金嗎?
周弘洛律師回答:為了防範道德危險,保險法特別規定,保險契約的訂定必須符合保險利益原則。其中在人身保險部分,法令規定訂定契約時,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除了雙方要具有保險利益關係外,該契約還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能有效成立。要保人得指定任何人當受益人,但是在受益人的部分,因為受益人是由要保人指定且經被保險人同意,既然法令已從要求要、被保險人間須具保險利益關係來防堵保險犯罪行為,在尊重要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及自由支配保險金的考量下,我國法令並未規定受益人要與被保險人間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關係。也就是說,要保人可指定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外的第三人當受益人,當然包括同居人或外遇對象。身分特殊的受益人 保險公司會加強核保,只是,對於身份比較特殊的受益人,保險公司為了避免理賠爭議,除了確認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關係外,也多會要求寫上受益人的身分證字號,因為要保人若可以取得受益人的身份證字號,至少可以證明要保人與受益人熟識,同時可以避免同名的爭議。當然也會特別加強核保與審查,必要時還會派員親晤被保險人,以確認該契約沒有道德危險的疑慮。
案例中X先生,以自己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壽險,指定同居人Y女士為受益人,顯然X先生就是希望透過保險提供Y女士保障。如今保險事故已發生,只要這份保險契約效力正常,且無告知不實或有除外責任的情況,保單受益人便能提出給付請求。換個角度講,保險公司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忠實履行要保人生前的意旨,將保險金給付給要保人所指定的受益人。保險公司無權主張該契約無效。
至於受益人如果沒有保險單也沒有死亡證明書時,還領得到身故保險金嗎?
由於保險公司有全部的保單資料,且保險單若遺失,相關人等原本就可以申請補發,所以沒有保險單要申請保險給付問題不大,但是如果沒有死亡證明書的話,的確會造成保險公司理賠的困擾。因為死亡證明書是證明被保險人死亡的最重要文件,其中還記載著死亡的時間與死亡的相關原因,沒有這項文件,保險公司便很難確認保險事故是否已發生、是否有除外責任的事由,或保戶是否有違反告知的情況等。有些保險公司 會有權宜融通措施。不過,在某些情況下有些保險公司還是能有變通的辦法,譬如若被保險人在同一家公司投保多張保單,而身故時已有其他受益人提供死亡證明書申請理賠的話,這時候保險公司因為已取得死亡證明書,就可以直接對拿不到死亡證明書的受益人提供保險給付。此外,也有些公司會視個案融通,譬如對於沒有告知不實或除外責任問題的案件,直接放寬用除戶戶籍謄本取代死亡證明書(受益人可以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申請到除戶戶籍謄本)。
除了上述的情況,如果受益人真的因為拿不到死亡證明書,而無法申請身故保險金的話,還有一條路可走,那就是提起民事訴訟(直接控告承保的壽險公司),透過司法調查的程序,讓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資料呈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