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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賣車議價退訂金
Q:
請問我在網路上Po文賣車有賣家要跟我買車,然後他要求我先提供帳戶給他,然後他匯訂金$5000給我事後 說價格談論可以重中扣除 然後看車時,因為價格談不攏,所以導致交易失敗我是否該退還訂金給他
A:
#民法規定
依民法第248及第249條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案例解析
️
如您所述,賣家要求匯款5000元之訂金,並表示價格談好之後可以從中扣除,看車時因為價格談不攏,所以交易失敗,若您先前在網路PO文時,並無開價,抑或者是表示有議價空間,事後係因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而無法締約,則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定金應返還之。
但若您已有明確開價,也不接受議價,則買家付了定金之後,因為無法議價成功而不能締約,應認係屬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不能履行,買家應無法要求返還定金。
因此,前開訂金是否退還取決於契約約定的實質內容與當事人真意,應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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