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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本人於105.12.16到職,預計於112.3.9離職,想詢問滿七年,須30天前提離職,故2/9提出離職,3/9為最後離職日嗎?主管要求我在最後一天離職日應為上班日,這樣的說法合理嗎?
工作滿七年,主管說中途離職,特休天數應照當年度比例給予,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A:
#主管機關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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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勞委會76年11月9日臺勞資字第 6578 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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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述,你工作年資已滿6年,依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應於30日前告知雇主。而前開預告期間之起算係從預告離職日之隔天起算,可知預告離職期間包含假日、國定假日及過年期間在內。也就是說,您若於2月9日提出離職,預告期間至3月10日屆滿,3月11日方得為離職日期。離職日仍為上班日,勞工仍須提供勞務。至於若離職日為假日,並無不可,若雇主要求出勤,需給予休息日出勤之薪資。
另您離職前,工作年資已逾6年,未滿7年,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您可取得特休15天,請休日期自111年12月16日至112年12月15日止,也就是說,您於111年12月16日後所取得之15天特休,不會因為您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但您超過6年後的畸零年資,因為沒有達到再滿一年的要件,公司也不用再額外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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