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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雇主裝監視器
Q:
請問連鎖服飾店店內裝了4支監視器,連我們員工一舉一動甚至吃飯,做任何事都看得一清二楚,完全沒有任何隱私,讓人覺得不舒服
A:
#法律規定
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及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案例解析
️
如您所述,連鎖服飾店內裝了4支監視器,員工一舉一動甚至吃飯,做任何事都看得一清二楚,完全沒有任何隱私,則雇主裝設監視器是否有違法,要看雇主裝設監視器之目的是否合理正當,若雇主是基於安全而裝設,裝設地點與時間亦均與工作有關連,但若監視時間與空間未予區分員工休息時間一律進行,又雇主亦未取得員工之同意,則難認雇主裝設監視器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員工可依民法第18條之規定請求雇主拆除監視器,亦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規定追究雇主刑事責任,亦或是可依同法第29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法律諮詢,以免延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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