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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如果房東與租客的租約是未公證的情況下,房東想要提早收回房子給自己的子女住,合約上有一條條款是,需提早一個月與對方告知,並賠償一個月的租金,這樣適用嗎?還是因為租屋未公證,所以不適用呢?因為已經提前一個月跟租客說,一開始說好,又過了一個月說我們房子沒公證,所以他不搬,要等合約到期才搬
A:
#案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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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並不以公證為生效要件,也就是說,公證與否並不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租賃契約進行公證,係對於房客返還房屋、給付租金、給付違約金或房東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經過訴訟就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如您所述,房東與租客的租約未公證,房東想要提早收回房子給自己的子女住,合約上有一條條款是,需提早一個月告知對方,並賠償一個月的租金,該條款在雙方簽立租約即已有效拘束雙方,不會因為租約未經公證而影響效力,租客的主張並無理由。但若租客執意不搬,則房東若想要收回房子,並須透過法院訴訟,獲得遷讓房屋的勝訴判決確定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上開情形較為複雜,建議可以向專業法律人士尋求協助,以俾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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