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能國際空污防制設備商-空氣清淨機,台北室內空氣清淨機安裝,台北中山區全熱交換機安裝
Q:我是在某購物販售一些私人二手小物商品的賣家,有位買家向我購買了兩樣粉類化妝品,1樣完好1樣碎裂無法使用,此買家7/05至超商取貨,7/07完成訂單(若沒有點選完成訂單平台會提醒若無回應就會完成訂單)但買家直至今日7/16以私信聊聊方式和我說明商品有毀損問題,並聲稱於昨晚拆此包裹訂單,凌晨才現商品碎裂問題(買家自己明確說"剛剛"拆包裹時才發現)但距離此訂單7/06起計算至今日7/16過了10日才和本人反應。我只是個人賣家並非專業經營,本人也只持有該訂單物流紀錄和往來私聊對話,想請問買家是否可以依照民法向我請求相關賠償責任?
A:
#民法規定
按民法第3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物之瑕疵擔保
如您所述,買家在收受商品後,經過10日方告知商品瑕疵,可能已違反民法第356條第1項買受人之「從速檢查義務」,並怠於通知出賣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視為買受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如是,買家已無從向您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消保法規定
次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個人賣家
然您既非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或出賣多件物品會被認定為營利者,且買家通知時已逾上開規定所定之7日期間,則買家亦不能依消保法規定向您主張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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