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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買賣家無法在寄送商品達成共識
Q:半年前在網路上販售二手商品給買家,買家也有在約定時間內如期匯款,但因金額龐大買家希望可以以面交的方式給予商品,認為使用宅配、郵寄等運送方式有風險並不安全,故在這半年來不斷約定面交的時間和地點,但都因為雙方條件(地點、時間等)不允許而沒有結果。
我方也不斷配合買家所提出的時間地點,及努力尋找可以保障雙方權益的商品寄送方式,但買家卻申明在甲乙雙方貨物買賣未完成交易前,挪用貨款、且在甲乙買賣雙方理念不合,導致不可持續交易之局面,若任一方想退款並不構成任何民事或刑事犯罪之責任,並拿著中華民國中央法規、公司法立定、第30條文獻條文中「若壓著貨款及貨物,在其一方想退出交易,但一方堅定強力阻止,此行為可能構成侵佔及強買強賣之行為。」警告我目前壓著貨物及貨款,是目前不爭的事實,是我自己構成之行為,並非他的問題,也告知我此行為也可能已經觸法。
目前買家請我在3日內將商品金額退還給他,保障他和我的權益,也說明目前只想取得原有款項,待取得款項後也不得截圖對話公開勸世、爆黑,做出影射及散播對方言語之動作和行為。
想詢問我該怎麼做才能保障我的權益,也想知道上述提及的法律相關問題是否真正能影響到我,謝謝!
A:
主管機關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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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釋:「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
判決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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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應負交付約定價金於出賣人之義務,既為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所明定,則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所交付之價金,在買賣契約未失其效力之前,自無返還請求權。」(41年台上字第1560號)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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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您並非依靠網路銷售維生,亦非長期經營商場之賣家,則您與買家係成立私人間買賣契約,無消保法之適用;您既非公司法規範主體,則不受公司法拘束。如對方未提出解除買賣契約,則無退款之疑義,您可以請求買家盡快安排時間進行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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