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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人於8/13在FB社團拍賣二手玩具總共28項,買家於8/18私訊說要看其中3項的細節照片,並表示說要收其中兩項,我提供匯款資訊並請買家於8/21前完成匯款後,至8/24均未匯款且聯繫不上,請問這位買家=的行為是否為棄單呢?請問我該怎麼處理?報警有用嗎?
A:
民法規定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準此,雙方買賣契約於雙方意思達成一致時,買賣契約即成立生效,並無須以書面為必要。
案例解說
依您所述,您在FB社團拍賣二手玩具,社團成員於8/18私訊您說要收其中兩項,您與該買家間應已成立買賣契約,該買家依法即負有給付買賣約定價金之義務。然截至8/28,您仍未收到買家給付之款項,對此,建議可向買家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另覓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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