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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有債權憑證,但債務人死亡怎麼辦?
握有債權憑證,但債務人死亡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一項規定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同條第二項規定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因此,如債權人欲對債務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會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待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但如果在債權人好不容易取得債權憑證後,發生債務人死亡之情形,應該如何處理呢?
原則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債務人死亡之情形,因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應由其繼承人依法承受其地位後,始得繼續執行。簡言之,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後死亡,債權人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三項之規定,續行強制執行。
而所謂「債務人之繼承人依法承受其地位」,白話文就是債務人之繼承人「繼承」其遺產之行為。也就是說,債務人之繼承人繼承其遺產後,原則上債權人得對該繼承人繼承到的遺產聲請強制執行。
但如債務人之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則不得對該全體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如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則應以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就遺產繼續強制執行。
#相關函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946000253號函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除債務人之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僅得對其遺產續行強制執行外,若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對於繼承人自有之財產亦得聲請強制執行。故於繼承人概括繼承或限定繼承時,應以繼承人為債務人繼續強制執行,如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以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就遺產繼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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