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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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二手傢俱買賣糾紛
Q:我昨天將我的二手傢俱透過臉書賣給一個陌生人,他檢查完商品後也給我錢了,就用貨車把東西載走,過了一個小時跟我說要退貨,這樣合理嗎?
A:消費者保護法係適用「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消費關係,也就是說,除非您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之企業經營者,本件才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退貨之規定。若您非消保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僅為偶爾在網路上出清二手家具之一般個人,則不適用消保法,而應回歸民法處理。
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第356條第一項、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
如您所述,您將二手家具透過臉書出售給他人,則您應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對方若在收受物品時已檢查完商品,則應視為承認其受領之物品。是以,除非對方能另行舉證物品在交易時有什麼是當下無法檢查出來之瑕疵,否則對方應無法向您主張物之瑕疵擔保的解除契約責任,請求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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