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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特休想休完不想換錢跟遞延問題
Q:特休到期日快到了想要全部休完,但是公司說目前營運要繁忙(旺季)可不可以遞延之後等淡季再讓你放,或是就選擇換錢(意思就是這是我們自己選擇他們沒有硬性要我們選擇哪一個這樣),但是我就是想把我的特休在時限內休完,不想遞延也不想換成錢,這樣可以嗎?
另外公司這樣說是可以的嗎?這感覺就是硬性不讓我們休我們的假!(並非再重要特殊節日請特休!)然後就是大不了換錢給你這樣的態度,但是過往就是因為一直缺人力所以我們特休一直沒辦法休完!(公司主管說,我沒有要強迫你換錢還是遞延,但現階段我就是沒人力所以他們沒辦法讓我這時段休!這樣說法可以嗎?)
A: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可知特別休假的排定權是由勞工享有,雇主僅能在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與勞工進行協商。又依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行政判決:「資方不得限制特別休假排定權之行使期限,也不得以與勞工間有此行使期限之合意,而推卻法定之協商義務即介入干擾勞工排定權之行使」,也就是說,勞工若沒有權利濫用之情,原則上,雇主應尊重勞工的特休排定權,只有在「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時,勞工之特休排定權才需退讓。
如您所述,貴公司是因為一直缺人力,所以要求員工待淡季才能請特休,基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6項之規定,除非貴公司得舉證對於勞工如此排定為何有同條第2項但書所指造成其經營之急迫需求,且有經與勞工協商調整等例外得拒卻其排定等情由,否則,該規定仍不符合勞基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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