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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共有土地,若有分管契約(協議),而其他共有人否認,可提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之訴,爭取使用權益!
2024-08-20
按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之全部劃定範圍,各自使用特定之共有物者,則非法之所不許,此即為共有物之分管契約,從而共有人於分管範圍,對於共有物有使用收益之權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其他共有人依分管契約之約定,自不得阻止該共有人使用其所分管之部分,要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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